(三)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由于公共服务事项涉及范围广,数量众多,各级政府重点梳理两大领域的服务事项:一是与创业创新领域有关的服务事项,包括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等事项。关注本网官方微信 随时阅读专业资讯。
方案提出,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总体框架,以标准化助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公共服务事项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设定,是相关部门必须有效履行的义务。预计到2027年,将新研制200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套地方标准将更加完善有效,逐步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创建80个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进一步提升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总体水平。近日国家标准委等18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工作方案》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配备满足检验检测样品管理的设施或设备。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的接收、标识、流转、传递、使用、储存、处置,适用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的管理工作。接收样品应查验、记录样品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信息与委托检验协议、抽样文书信息的符合性。同时,《决定》调整了备案管理制度,针对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提出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和企业责任,为协同应对臭氧层损耗和气候变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时至目前,我国已累计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约62.8万吨,占发展中国家淘汰总量的一半以上,为全球履约工作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也为环境国际合作留下了许多弥足珍贵的可借鉴经验。(资料参考来源: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生态环境部等) 相关资料下载: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0 关注本网官方微信 随时阅读专业资讯。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履约国家方案和有关受控清单,制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把《决定》的内容进一步落实落细,并加强监督检查。一是调整备案管理范围,完善受控物质管理。
《决定》坚持突出重点,聚焦与国际公约对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修改内容,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但是,这些物质仍然可以在原料用途等方面使用,存在流入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的风险。
与环境保护法衔接,明确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增加了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处罚方式,丰富了处罚种类,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针对履约风险点,《决定》要求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规定了运行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将四氯化碳生产国家监控平台的管理创新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提高了对受控物质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主要来源于人工合成的一些含有卤族元素的化合物,它们是造成平流层臭氧损耗的最重要因素,这些造成臭氧层破坏的化合物统称为臭氧层损耗物质。
《决定》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物质范围,不仅落实了履行国际公约的新要求,也是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有力抓手。二是规范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实现了管理全覆盖。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是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条例》构建了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核心制度,其确定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配额许可等管理措施,为我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实现各阶段履约目标、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三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提升了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些臭氧损耗物质的大气寿命相当长。
对于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此前,我国已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如期实现了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五大类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的全面淘汰。
与环境保护法衔接,明确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但是,这些物质仍然可以在原料用途等方面使用,存在流入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的风险。(资料参考来源: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生态环境部等) 相关资料下载: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0 关注本网官方微信 随时阅读专业资讯。随着2021年9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对我国生效,具有温室效应的氢氟碳化物被纳入受控物质范围,我国履约实践进入了新阶段。对此,《决定》明确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决定》调整了备案管理制度,针对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提出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和企业责任,为协同应对臭氧层损耗和气候变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这些物质在对流层中不发生光分解作用,也基本不在对流层被氧化,由于难溶于水,也不易被降水去除。
此次《决定》完善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使得管理更精准、更科学、更规范。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旗帜,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统筹兼顾议定书履约与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以确保实现履约目标为底线,实施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并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基础上推动国际环境治理。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履约国家方案和有关受控清单,制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把《决定》的内容进一步落实落细,并加强监督检查。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时至目前,我国已累计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约62.8万吨,占发展中国家淘汰总量的一半以上,为全球履约工作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也为环境国际合作留下了许多弥足珍贵的可借鉴经验。《决定》还强化了法律责任。《决定》坚持突出重点,聚焦与国际公约对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修改内容,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2010年,国务院制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确规定,构建了全链条的管理制度。
对于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增加了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处罚方式,丰富了处罚种类,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一是调整备案管理范围,完善受控物质管理
监测司将对完成预研究的项目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对达到立项要求的项目按程序申请立项。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陈春榕电话:(010)6564626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吴萌萌电话:(010)84943253邮箱:bz@cnemc.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附件: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2023年12月28日 相关资料下载: 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pdf 关注本网官方微信 随时阅读专业资讯。
原文如下:关于发布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效率,近期监测司组织开展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试点。立项后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由预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承担。
现将《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修订HJ 38-2017)》等36个项目纳入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见附件)。【化工仪器网 标准发布】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效率,近期监测司组织开展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试点,现将36个项目纳入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见下表)。二、项目预研究周期为18个月,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此期间开展文献调研、条件试验、实验室间验证等工作,完成标准制修订过程全部实验研究和材料编制工作,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监测司提交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及时跟踪预研究项目研究进展。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试行)》《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565-2010)等要求开展预研究工作,编制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请各单位认真开展专家研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严谨科学、扎实高效地推进标准预研究工作,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预研究任务。
四、监测司对预研究项目清单进行动态管理,视情持续征集新的项目纳入清单,并将未按时完成或未达到立项要求的项目从清单中删除。2023 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 项目清单(第二批)其中包括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修订 HJ 38-201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修订 GB/T 16157-1996)、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修订 HJ 655-2013)、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修订 GB 7467-1987)、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修订 HJ 731-2014)这5个修订标准
现将《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修订HJ 38-2017)》等36个项目纳入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见附件)。四、监测司对预研究项目清单进行动态管理,视情持续征集新的项目纳入清单,并将未按时完成或未达到立项要求的项目从清单中删除。
文章发布:2025-04-05 0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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